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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 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6-11-08 09:47 来源: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三交〔2015〕36号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

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8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暗查暗访

及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局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全面了解、及时掌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实施主体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包括执法、公路、道路、水路、质监等);

(三)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队伍。

第三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对象

全市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工作、经营、建设场所)、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单位。

第四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情况;

(四)“平安交通”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管理预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六)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约谈、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各类事故处理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等专项行动落实情况;

    (八)春运、两会、黄金周、黄河旅游节、特博会、汛期、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情况;

(九)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需要暗查暗访及巡查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每次暗查暗访及巡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人员组成,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人员。暗查暗访及巡查应由2名及以上熟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人员组织实施。

(三)现场检查。按照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方案或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要如实填写《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及巡查记录》(见附件一),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跟踪落实。

(四)检查方式。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坚持“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局安委会办公室也可视情安排各县(市、区)之间互相检查。

    第六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频次

(一)局安委会及局直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暗查暗访及巡查每年不少于4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暗查暗访及巡查每年不少于6次,各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每年不少于10次。

(二)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等专项活动中适时开展暗查暗访及巡查。

(三)针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事故高发频发地区或企业,以及群众、媒体反映的突出情况,随时开展暗查暗访及巡查。

(四)春运、两会、黄金周、黄河旅游节、特博会、汛期、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暗查暗访及巡查频次。

第七条 暗查暗访及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

(一)及时反馈。暗查暗访及巡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跟踪督办,督促整改。

(二)现场整改。对暗查暗访及巡查中发现的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和问题,应督促现场整改到位。

(三)限期整改。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整改到位的隐患和问题,应下达《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二),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挂牌督办。对暗查暗访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和要求。

(五)重点监管。对暗查暗访及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交安监函〔2013〕643号)的,要对企业、车船、从业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六)约谈警示。对带有普遍性的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有关人员,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七)通报批评。对暗查暗访及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除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暗查暗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把对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暗查暗访巡查工作保障机制,为暗查暗访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

(二)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和巡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保证暗查暗访巡查工作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实效性。方案实施前,注意保密,不得泄漏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三)注重求真务实。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四)依法开展工作。暗查暗访及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规范言行,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加强宣传教育。被暗查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暗查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查巡查活动的开展。

(六)建立工作台账。要建立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台账,及时将相关文件、文书、资料等归档备查。每年6月20日和1220日前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分别将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及巡查工作总结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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