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营运、工程质检、安全监督领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4年2月22日16时3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所属8台危化品货运车辆,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在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装载三氧化二砷(剧毒品)16车次,送往湖南**工贸有限公司,共计载运三氧化二砷516600千克,每1000千克结算运费350元,收取运费总金额180810元;扣除运输成本(过路费、燃油费)112105.28元,确认违法所得为68704.72元。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剧毒品危险货物运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陆万捌仟柒佰零肆元柒角贰分(¥68704.72);(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壹拾叁万柒仟肆佰零玖元肆角肆分(¥137409.44)的行政处罚。
二、济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U0**35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2024年3月27日22时38分,车牌号为豫U0**35货车载货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有超限运输行为,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和提示牌告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马家店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取证核实,济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U0**35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轴数为6轴,车货总质量80080千克,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千克的限定标准,车货总质量超限31080千克,超限率63.42%,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违法情节符合《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对济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建材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4年4月18日9时38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神泉路市第三人民医院处执法检查发现,三门峡**建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M**315、豫M**201两台4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梁**、陈**,在该公司拌合站载运(混凝土),随车提供的发货单分别显示车货总重为44020千克、43200千克,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千克的限定标准。经对源头单位调查取证核实,三门峡**建材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5月14日16时18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货车20台,实际营运车辆15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6人,均未在安全教育平台注册进行培训学习;安全教育培训签到表登记显示,2024年3月至5月期间,每月有4人未按规定进行学习培训。经调查取证核实,企业负责人对注册平台培训不熟悉,基本操作及内容不知晓,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4年5月14日16时18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对识别分析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分类评估不完善。经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没有制定生产安全防范应急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屈**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2024年5月15日11时5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G59高速公K818+800(下行)庄科特大桥下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确认,当事人屈**于2024年3月15日起,组织人员擅自在距离庄科特大桥4米河道上修建桥梁,长16米,宽4米,总面积64平方米,属于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对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4年5月20日16时55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货场路执法检查发现,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828/豫D**78挂6轴货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廓尺寸宽为255CM,实际测量车辆外廓尺寸宽度为270CM,该公司增加车辆宽度15CM,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八、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D**583/豫D**97挂6轴货车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2024年5月20日18时2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货场路执法检查发现,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夏**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583/豫D**97挂6轴货车载运(矿粉)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牵引车豫D**583道路运输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经调查取证核实,该车至2024年5月20日,超过检测日期90日以上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河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肆仟玖佰元整(¥49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2024年5月23日10时5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业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未提供有关登记手续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从事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14日已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复查核实,截止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没有按责改要求内容进行整改,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2024年5月29日9时45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发区对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动态监控无人值守;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3月8日对其动态监控无人值守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监控人员仍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的规定,对河南省**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