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5月3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公司所属13台轻(中)型箱式货车,长期在三门峡区域各医疗机构载运医疗后产生的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医疗废物处理,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且一个自然年内第三次被查处。2024年7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6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有13台轻(中)型箱式货车,从业人员14名,有11人没有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违规从事医疗废物运输岗位作业。2024年7月19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6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有轻(中)型箱式货车13台,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共14名,均没有在安全教育平台注册进行学习,企业负责人对平台不熟悉,基本操作及内容不知晓。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2024年7月19日,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天**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4年5月2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连霍高速三门峡路产管理大队移送函信息,对三门峡**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调查勘验取证核实,该公司为运输储存货物方便,擅自在G30高速公路K831+600南半幅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金属结构大棚),距高速公路用地35米,长65米,宽15米,总面积975平方米,属于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行为。2024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对三门峡**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洛阳市**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4年6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0国道张茅水泥厂西向200米处,对尚**驾驶的豫CM**57/豫C**88挂6轴货车执法检查和现场勘验确认,洛阳市**运输有限公司豫C**88挂重型半挂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廓尺寸宽为255CM,实际车辆外廓尺寸宽度为280CM,该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增加车辆外廓尺寸宽度25CM。2024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洛阳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阎**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处执法检查中发现,晋M***250小型轿车在火车站西500米处停靠并载客5人。经调查取证确认,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阎**通过微信聊天与乘客取得联系,商定每人收取费用60元,前往运城市稷山县。当事人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平路梦之城门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M***073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高*通过滴**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陕县盐业公司前往黄河公园中门,订单显示收费5.44元。经调查核实,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八、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平路梦之城门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M***073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高*现场无法提供从业资格证,通过滴**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陕县盐业公司前往黄河公园中门,订单显示收费5.44元。经调查核实,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九、昆明**易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4年3月期间,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先后在辖区内查处晋M***170、晋M***836号2台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发时,驾驶人柴**、赵**分别驾驶上述车辆在高*旗下昆明**易联科技有限公司(3*5约车平台)注册并接单营运。经调查取证核实,昆明**易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实施了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5日,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对昆明**易联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三门峡**混凝土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4年8月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滨区经一路与北环路西向5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卢**驾驶的豫M**005重型4轴货车载运混凝土,随车提供的发货单显示车货总重4364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限定标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经调查取证核实,货运源头单位三门峡**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了放行豫M**005重型4轴货车超限运输混凝土出场站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0日,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