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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9 11:05 来源: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三交〔2015〕227号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466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6、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7、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2015年9月18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1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466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近期几起特别重大事件和事故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汲取鲁山“5·2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全面排查坚决治理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和安全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贾  利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张军发  (局运输管理和城市客运科科长) 

庆志忠  (局工程管理科科长) 

苗海毓  (局安全监督科副科长)

姜世明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负责人)

粱景智  (市公路局局长助理、党办主任)

张武奎  (市黄河大桥管理处处长)

   (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李跃忠  (市交通质监站站长)

李旭东  (市交旅集团副总经理)

薛彦华  (市运管处副处长)

王来智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董事长)

   (市公交公司总经理)

刘虎振  (市黄河站务公司总经理)

杨七让  (市河兴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有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从2015年8月中旬起到2017年12月止,为期两年半,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9月)。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工作责任分工,启动攻坚行动。同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等,广泛动员,迅速行动。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5年9月-2017年6月)。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附件2)、《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附件3)规定,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预防控制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等,全面排查隐患和辨识风险,编制隐患和风险源清单,拟定隐患治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方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开展攻坚行动专项督导,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彻底的要问责、追责。形成风险有效防控在事前,隐患排查根治在一线,防止风险变隐患的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导手册,基本建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建档、督办、整改、销号、告知、举报、报备、奖惩等内容和程序。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监控监测、预防预警、应急预案、公告报备等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明确企业责任链。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规范,逐级明晰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岗位责任人的责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辨识评估计划以及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方案,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深入一线检查了解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和方案的落实与督办,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并深入一线检查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岗位责任人每天检查评估记录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源管控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处置和报告。所有检查、督办、评估都要建立台账。

3.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道路运输、建设施工、港口储存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企业应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附件4),拟定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严格考核与奖惩。企业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作为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全体员工主动参与隐患排查,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责任的人员应给予处罚。

5.加强警示预警。充分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船舶远程监控平台、移动互联网等,针对生产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违章作业,开展气象、地质、路况、通航环境以及车船运行状态等方面的警示和预警,严防隐患和风险转化为事故。

6.强化信息告知和报备。企业应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生产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风险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避险措施,同时应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324号)规定要求登录《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月5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风险源信息。

7.加强支持保障。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聚焦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8.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重点围绕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危旧桥梁,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公路隧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现有公路的风险排查或技术指标综合判别,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加大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设施配备和维护。

牵头单位:局质监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路处、执法处、大桥处。

9.道路客运。重点围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辨识与管控。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和城市客运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运输公司、站务公司。

10.道路危险品运输。重点围绕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加装及使用、危货运输车辆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情况、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和城市客运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

11.水路客(滚)运输。重点围绕船舶超载超员,船龄达到12年及以上的玻璃钢客运船艇检验,恶劣天气、低水位、洪水位限制开航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船员实际操作能力、船舶救生装备、应急反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百人以上客船安全监控。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河兴公司。

12.渡口渡船。重点排查治理内河客渡船改建、渡船超载、违章冒险航行、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配备、渡船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船舶乘客定额标牌等。加快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水平,坚决杜绝渡运船舶带“病”运营、非法渡运。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河兴公司。

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重点围绕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等车辆技术性能保障,安全标志标识,车辆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及器材按规定配备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和城市客运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公交公司。

14.公路工程建设。重点围绕驻地建设,高边坡施工和爆破作业,桥梁工程的围堰施工、墩柱施工、梁板施工、拱桥施工、挂篮施工、支架作业、模板作业和起重作业,隧道工程的洞口边、仰坡施工、洞内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和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局工程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路处、执法处、大桥处。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

15.完善制度。各单位根据省厅、市局制定的交通运输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等相应的内容进行完善。

16.严格监管。各单位要制定年度综合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检查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监管”要着力“四类重点”:一是7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二是“黑名单”企业、不诚信企业、不达标企业;三是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是因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险情或事故的企业。

17.严格执法。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规范执法。要将隐患当作事故处理,严格落实“零容忍”要求,做到“四个一律”:一是对非法违法行为,一律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要依法上限处罚;三是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整改的,一律要停产停业停工整顿;四是对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责任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一律要严肃问责追责。

18.加强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按照《三门峡市气象局关于商请确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服务对象的函》(三气函[2015]34号)内容,于9月25日前上报相关信息,以加强气象以及路况、通航等监测信息的预警提醒。强化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主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指导服务,逐步建立并规范第三方专业安全服务市场。要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企业应在运力更新改造、安全生产科技攻关、表彰评比等方面予以支持。

19.强化应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加强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优化应急基地布局,强化应急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科学、快速、有效处置,并按要求报告信息。

(四)扎实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高效运转机制。

20.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诚信、标准化等管理工作作为指导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完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各企业按照安全工作细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互学互帮等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批评和督促整改,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21.建立信息公开曝光机制。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附件5)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机制,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的工作信息、统计报表;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名单制度》(附件6)规定,各单位要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失职渎职,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或事故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自律;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附件7)规定,各单位特别是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服务热线12328”和客运车辆身份识别二维码系统,及时受理和查实有关举报,依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2.建立巡视督查机制。市局将组织对单位的攻坚行动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查找、评估各单位的攻坚行动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此次攻坚行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并于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厅安委办。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攻坚行动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攻坚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工作日内)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市局将及时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通报全市。

联 系 人:赵伟伟

联系电话:0398-2817281

电子邮箱:smxjtaq@126.com

 

 

 

 

 

 

附件2: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去年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等。

1、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2、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3、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4、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5、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6、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7、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1、“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2、“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

各种安全隐患。

3、“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4、“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5、“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进一步营造健康蓬勃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文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市局负责策划和组织市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负责实施和开展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市局相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交通运输及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宣传

第四条 市局相关科室和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包括:媒体宣传(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场所宣传(标语、横幅、墙报等),活动宣传(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讲座送基层活动、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对象性质不同分为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面。行业管理层面的主要对象为行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层面主要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各类对象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并自觉接受再教育。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

2、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涉及交通运输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3、重大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重特大事故防范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有关规定;

4、安全生产工作中科技知识与手段的应用;

5、典型交通运输行车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6、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交通运输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