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要闻 > 部门动态 > 文章详情

渑池县出租车六起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6 10:15 来源:渑池县交通运输局


渑池县爱国卫生月暨市容市貌集中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为纠治出租车挑客议价、不打表、乱收费、拒载等问题,渑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持续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全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出行环境。现将近期查处的六起典型案例情况公示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车

2024年03月29日15时22分,渑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渑池县会盟路西段处实施行政检查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D3***2的巡游出租车实施行政检查。经查核实,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渑池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了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车。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李**、赵*、杜**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

2024年04月02日 21时10分,渑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渑池县东河南桥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渑池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豫MD3***7出租车接运乘客从物资局到耿村矿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车上共有驾驶人员一名,乘客一名;2024年4月7日9时10分左右新市场执法检查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对乘客进行调查问询。对渑池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赵*驾驶的豫MT3**8号牌出租车从黄花汽车站到新市场,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取乘车费用10元的经营行为;2024年04月09日 10时13分,在财富大街中段执法检查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对乘客进行调查问询。发现渑池****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杜**驾驶豫MTS**8号牌出租车从一里河到鸿泰广场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取乘客15元的经营行为。 出租车驾驶人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打表的情况。出租汽车驾驶员李**、赵*、杜**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赵*、杜**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程*、赵**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02日21时00分,渑池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在渑池县东河南桥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程*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TL**6的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渑池****服务有限公司,程*无法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024年04月02日21时25分对赵**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TT**8的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渑池****服务有限公司,赵**无法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调查核实,*、**实施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均未满三个月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网络预约车)汽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