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现将《三门峡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7日
附件1:
三门峡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工验收办法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6】138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普通公路安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二、验收要求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验收条件
1.项目按下达的建设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抽检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建设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过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质量评定结果,对验收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项目法人对验收申请材料核查,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将质量检测报告提交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
4.县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依据质量检测报告,结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监管情况,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上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验收。
五、验收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工程实体,审查工程内业情况;
3、核查工程完成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验收实施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县级交通运输、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监机构、公安交警、安监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2.验收评定。验收小组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查看工程现场及内业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定。
3.签发证书。依据验收评定结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鉴定书》。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验收报告组织公安、安监、农村公路主管等部门织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