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2024年11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9国道与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处执法检查发现,三门峡***工程有限公司因实施三门峡市***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充电桩施工项目,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电缆管道。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穿越公路管道孔径0.16米,长150米,挖掘公路3.014立方米,已损坏公路路基并危及公路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市路***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2024年7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项不熟悉,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执法检查,发现晋M***633号小型轿车在公交站处停靠并上车1人。经调查取证核实,驾驶人胡**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输证标注经营区域为运城市盐湖区,滴***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向该车派单,从三门峡高铁南站载客前往平陆县龙韵华庭小区,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9国道与虢国路交叉口处执法检查发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一处铁皮房。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赵**因承揽的三门峡***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为便于施工设备存放,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距公路用地9.6米,长22米,宽4.1米,总面积90.2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对赵**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赵**于11月15日履行完毕拆除义务。
2024年10月1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路段,对翟**驾驶的豫C***21号货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洛阳**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年审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已超期90日以上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洛阳***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平路梦之城门口,对豫M***93小型客车实施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河南**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豫M**593号网约车营运证显示为注销状态,公司驾驶人张**驾驶车辆在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门口载客5人,其中1人已支付乘车费25元,前往湖滨区和平路梦之城,违规使用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的规定,对河南***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9国道与灵宝大王镇交叉口处,对长治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晋D2**83\晋D1**8超临挂货车执法检查和现场勘验确认,驾驶人李**驾驶该车载运大件不可解体物品(塔筒),车货总长31米、超限12.9米,车货总宽4.9米、超限2.35米,车货总高4.9米、超限0.9米,未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车货外廓尺寸超过国家限值标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长治市***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部分行驶车辆摄像头不清晰,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人员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前期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但公司没有按责改要求内容进行整改,监控人员仍未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规定,对河南省***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对三门峡***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在不能保持在线状态下,安排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及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执法检查中发现,豫M***79号4轴货车行驶公路时有黑色颗粒碎物飘落路面。经核实,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三门峡市***贸有限公司,驾驶人周**驾车载货行驶公路时后轮胎破裂,胶皮散落造成路面轻微污染,轮圈触地处有划痕。为确保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车,现场指导当事人采取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使用专用机械清除污染物并及时恢复公路原有状态,承诺教导和告诫所有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做好营运车辆日常维护,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决定对三门峡市***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