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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07 08:15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武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年4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服务区对群众举报豫H***60/豫H***3挂6轴货车涉嫌违规载运危险货物运输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武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人闫**于4月22日在甘肃**电石有限公司装载危险货物碳化钙(电石),送往济源市**化学有限公司,违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武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1月18日,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M***31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经称重设备检测和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123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40230kg,超限率129.77%。4月28日,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对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年4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管理平台推送企业违规运营信息调查取证确认,三门峡惠**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24年10月31日到期后,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多次下达的逾期报警信息没有采取整改措施,车辆卫星定位轨迹显示,其名下货车仍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运输经营。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对三门峡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5年4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示范区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名下有货车5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5人,均未在安全教育平台注册和进行培训学习,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五、史*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案

2025年3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河三门峡库区陕州区水域执法检查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时有船艇在该水域航行。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史*没有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未持有合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擅自操作船舶在黄河通航水域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史*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梁**驾驶的晋M***618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梁**通过朋友介绍与1名乘客取得联系,收取乘车费20元送往平陆县,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梁**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2025年3月3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0国道马家店路段对张**发驾驶的豫C***17号货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洛阳**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年审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已超期90日以上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八、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5年3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管理平台推送的车辆异常信息通报,对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M***20客车,包车牌载明3月23日至3月25日经营路线为三门峡市至安吉县,该车卫星定位显示无行驶安吉县记录,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5年4月1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管理平台推送的车辆异常信息通报,对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其名下车牌号为豫M***38三门峡至长治定制班线客车,于4月9日自长治市出发,前往运城市后返回长治市,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规从事道路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案

2025年4月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群众在12328交通运输热线投诉的豫MD***67出租车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确认,3月31日,驾驶人张**驾驶该车在**平台接单后,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接送乘客,并私自取消订单。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规定,对张**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