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5年7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对市**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实际运营车辆14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3人,5月和6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9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2025年7月1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查处的车牌号为豫MF***19等5台小型车辆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核实,上述车辆驾驶人李**等5人均在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和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王**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4月4日,王**所属豫M***09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经称重设备检测和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978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48780kg,超限率157.35%。7月21日,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拜泉县**运输有限公司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案
2025年7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豫陕界服务区对许*驾驶的拜泉县**运输有限公司黑B***80/黑B***5号超临挂9轴货车执法检查并现场勘验确认,该车从西安市载运三台挖掘机至阜阳市,车辆外廓尺寸超限,现场无护送车,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已影响交通安全。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载运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拜泉县**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市**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5年7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执法检查发现,豫ML***6号4轴货车行驶中装载货物撒落路面。经核实,该车所属市**商贸有限公司,驾驶人李**驾车载运沙子行驶公路时,没有采取加盖篷布护网等措施,造成货物散落扬撒,污染公路,且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运输行为责令现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案
2025年7月2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上季度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有23条未处理,执法人员前期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但该公司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对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未能及时处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七、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豫MH***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收取运费,搭载1名乘客从骏景花园西门前往高铁南站,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赵**作出责令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八、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迎宾大道与博通路交叉口处对豫MD***37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王**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通过**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收取运费,从和平路搭载1名乘客前往陕州区,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吴**议价案
2025年7月1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12328交通运输热线投诉豫MD***60号出租车违规运营调查取证确认,7月9日,驾驶人吴**驾驶该车在高铁南站载客1人,未打表收取乘客100元送往芮城市,行驶途中又将乘客转载至其他车辆,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吴**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十、郑**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案
2025年7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西300米处巡查发现,郑**因从事饮食经营活动,擅自在公路上摆设小吃摊位车制作售卖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公路污染及影响公路畅通,在听取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立即清除摆设摊位,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郑**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