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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16:52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建管函2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消除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强化招标人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环境提供保障。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

(二)严禁规避招标。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应招必招、能招尽招”原则,除应急养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应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

(三)严禁违法限制市场主体参与投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权,严禁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严禁违法设定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权利。

(四)严禁在交易中心外开展招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应进必进”原则,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不得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进行交易。

(五)简化招标投标流程和证明材料。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在法定期限内可合理缩短招投标周期。招标人要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人投标。对营业执照等可通过国家相关政府网站查询的信息,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证评标过程合法公正。招标人应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规定的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七)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依法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信息、否决投标依据和原因、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要告知未中标原因。

(八)规范各类保证金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严禁收取其他各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执行,不得超过限定额度收取,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九)认真做好异议投诉处理工作。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异议、投诉与处理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异议、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力,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认真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通过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工作,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行业重点任务,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其他未尽事宜,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