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三政办〔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1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意见》(三政办〔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指局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市局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局法规科负责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出庭应诉按照局领导分工、科室行政职责分工确定承办的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
(一)涉及单一职责的一般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或者承担具体行政职责的相关科室、局直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承办,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并出庭应诉。
(二)涉及多个科室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承办事项的牵头科室负责牵头承办,原参与科室、单位共同承办。分管牵头科室的局领导负责协调并出庭应诉。
(三)职责不够清晰的疑难案件报市局主要领导书面批示后明确相关局领导、牵头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承办并出庭应诉。
第六条 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后,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局机关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与分管局领导确定出庭应诉事宜,拟定负责人应诉意见,做好以下应诉工作:
(一)整理归集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依据、起草答辩状;
(二)明确出庭应诉人员;
(三)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四)做好与代理律师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沟通和相关材料的提供;
(五)应诉到期之日的5日前将应诉材料经承办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后送交法院;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应诉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局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出庭应诉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原因不能出庭的,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局机关承办科室应及时协调确定其他负责人出庭,无法确定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应诉承办科室应当将执行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局法规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承办科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引起败诉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不提供有关应诉材料、证据和答辩状,并导致败诉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四)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依法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