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5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实施细则
为健全完善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破解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堵点,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等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24〕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和四个执法专班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业务的协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执法边界清晰、部门协作规范、整体治理高效”的目标,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执法协作秉持法治引领、政策协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原则。各单位需明确自身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在行业监管和服务中心工作的核心作用,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推动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迈向新高度。
二、部署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局法规科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结合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力量等工作实际,建立并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区域内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机关业务科室,是指局内设运输管理科、建设管理科、科技科、安全监督科等科室。应按照“三定方案”履行本领域行业管理职责,配合局法规科建立并实施本领域执法协作实施细则。
市行业发展机构,是指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海事服务中心、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机构。具体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技术支撑、业务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局法规科牵头。会议主要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研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和工作衔接等问题,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机关业务科室、市行业发展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请局法规科召开临时专题会议。
(二)政策会商机制
市交通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在制定或者调整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和业务流程时,若涉及对方职责事务,应当及时进行会商,确保政令统一。
(三)联合检查机制
机关业务科室要充分发挥局四个工作专班作用,牵头组织市交通执法机构、市行业发展机构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同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市行业发展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消除。若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整改措施,市行业发展机构应当移交市交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信息抄告机制
市行业发展机构在日常巡查、行业检查、数据监测及指导服务等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通报市交通执法机构。遇紧急情况,须立即通知市交通执法机构,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置。
市交通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相关责任方予以排除,并收集必要的佐证材料,同时将情况抄告市行业发展机构。其中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行业发展机构,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外地抄告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对处罚后抄告的信息,由行业发展机构落实行业监管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抄告信息,由市交通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核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督促当事人到违法发生地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行业发展机构对需要市交通执法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应及时与市局进行对接,详细说明协同需求及工作难点,确保各项工作衔接紧密、顺畅有序。
四、业务协作
(一)协同推进监管机制落地
机关业务科室需与市行业发展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紧密协作,严格执行分级分类监管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于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适时提高检查频率;针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双向赋能,开展业务培训
机关业务科室、市交通执法机构与市行业发展机构应协同合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与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市行业发展机构凭借四个工作专班的专业优势,助力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深入了解行业政策标准、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专业管理知识。市交通执法机构通过分享实践经验,协助市行业发展机构人员精通行政处罚事项、明晰裁量标准、规范流程操作,全面掌握行政执法知识。
(三)构建数据通报机制
市交通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与通报制度,定期梳理高频违法违规事项,以及相关企业、车辆(船舶)和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正式公函分别送达市市行业发展机构,并同步抄送机关业务科室,为优化政策举措、强化重点帮扶提供数据支撑,协同防控违法风险。
(四)统筹入企检查安排
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统筹市交通执法机构、市行业发展机构的各类入企检查与调研走访工作。针对内容相近的任务,应组织联合检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同时,充分运用劝导示范、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市交通执法机构需严格落实“四张清单”,持续推进服务型执法体系建设。
五、案件协办
(一)投诉举报处理
投诉举报工作遵循“首问负责制”原则。受理机构应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受理机构职责范围,受理机构应直接予以答复;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受理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将投诉举报移交至相关机构处理。
(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市局法规科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完成后,提交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经会议研究,作出相应决定。
六、跨区域及部门协作
市交通执法机构应建立跨区域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以及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积极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推动毗邻区域执法政策与标准的统一。持续深化黄河流域(部分省份)交通运输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同时,市交通执法机构应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七、信息共享
机关业务科室、市交通执法机构与市行业发展机构之间,应建立常态化、高效能的文件资料共享机制。对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解读及案例汇编等资料,各单位须破除信息壁垒,主动、及时地开展共享工作。特别是对口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政策规范调整、业务流程优化、执法依据更新等关键内容的文件,相关机构应在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共享平台、专用工作群组等渠道予以共享,并同步完成资料更新,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信息,保障执法工作与行业管理严格对标上级要求,精准、有序推进。
八、监督保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协作事项属于被请求机构职权范围的,被请求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协作响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结果。
对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相关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由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