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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8 15:35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

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通知

豫交文〔2021〕8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推行“万人助万企”惠企举措,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全力打造中原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指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经核实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二、使用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守好交通运输执法安全底线,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二)教育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责令改正、行政指导、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信用监管。对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签订信用承诺书,建立健全“免予处罚档案”记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应予处罚并进行处罚公示,实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四)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实行首错免予处罚,避免过度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落实“放管服”改革、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的有益探索,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开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体现。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确保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工作落实到位,避免执法人员因免予处罚而消极、拖延执法,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精准把握适用范围。要准确理解使用免予处罚的核心要义,只有在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既不能随意执法也不能任性免罚,原则上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免予处罚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免予处罚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下发《简易行政指导书》,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主动整改到位且经核查合格的,免予处罚。同时也要扎紧执法权滥用的制度栅栏,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施过程中的突出成效,挖掘和总结基层推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良好形象。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xlsx

     2.信用承诺书.doc

     3.简易行政指导书.doc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