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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2 16:56 来源: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日前,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3号令颁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以上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于1996年发布实施,有效地促进和规范了民用机场实施II类建设和运行,保障了民用航空安全。随着民航技术和标准更新,规章内容实质上已被民航局后续发布的多份文件规定,为顺应技术发展,有必要废止该规章。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于1997年公布实施,有效促进了民航科技奖评奖制度、推动了民航科技成果进步和转化。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要求,涉及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作为政府行政事项,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根据科技体制改革精神,民航局决定相关工作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因此,有必要废止上述两部规章。
    二、废止后的相关工作安排
    民航局陆续颁布了《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AC-97-FS-2011-01)《航空器运营人全天候运行要求》(AC-91-FS- 2012-16)《使用平视显示器(HUD)运行的评估与批准程序》(AC-91-FS-2017-03R2)和《运输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低能见度运行管理规定》(民航规[2019]43号),在废止《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规定》后,能够规范相关内容,确保航空安全。
    2016年,民航局印发《关于民航科学技术奖相关文件的通知》(民航人发〔2019〕90号),同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组织评审行业科学技术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随后制定印发《关于中国航协民航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中国航协民航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中国航协民航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试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已顺利移交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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