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五一”假期即临,为切实抓好“五一”假期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行业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抓紧抓实抓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大检查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大检查工作要求,细化实化具体落实举措,抓实抓细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动实施风险“图斑化”管理和季节性风险管控。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汲取,坚决杜绝敷衍塞责、当旁观者、麻痹糊涂、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要坚决举一反三,自查自改,严查严改。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领域和特殊重点时段安全治理,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顽瘴痼疾。要精准把握好疫情防控时间窗口和检查时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安全检查走过场、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确保精准、严格、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任务进度,确保检查对象、内容和环节全覆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一查到底,及时研究和整改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和问题隐患排查,严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对“五一”假期群众探亲、近郊旅游愿望强烈,出行需求增加等情况予以研判,科学应对。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沟通协作,系统掌握本地区本领域气候气象、客货运输、路网运行等形势变化,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强化客货流、路网和航道网运行监测,精准发布预警提示和出行信息。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会商,超前研判假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排查抓准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有效管控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要深入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尤其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领域和环节,要领导带头全面开展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查立改,动态清零,对工作开展不扎实、不深入的,要及时约谈、警示曝光,对不担当作为、重大隐患悬而不决、失职渎职导致事故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检查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运输领域,要紧盯旅游包车、农村客运、班线客运、城市公交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严禁乘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车辆安全例检和维护保养,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超员超速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百吨王”等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
水路运输领域,加强客运码头、渡口、水上旅游景区等重点水域巡查和船舶安全检查,按规定推动落实旅客实名制要求,加强重点时段现场盯防,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违章冒险航行、非法码头等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履行港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要紧盯桥梁隧道施工、高空和临水临崖作业安全,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强化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和驻地安全管理,严禁抢工期、赶进度等危及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盲目冒进行为。落实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施工现场及驻地安全。
四、统筹抓好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
近期本土聚集性疫情点多、面广、频发,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压力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任务重,企业经营容易出现人员变动大、顶岗转岗多、安全投入减少、开停工频繁、经营超负荷和从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变动大等现象。相关行业和部门要科学处理好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的关系,坚持将做好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扛好安全生产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同时,要仔细研判和全面防范不合理“一刀切式”的过度防控给安全生产带来的次生风险,坚决防止以防疫为由导致正在从事危化品运输等关键岗位人员离岗脱岗,认真做好停复工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和现场巡查,强化从业人员转岗及开工安全提醒、安全培训、身体监测和心理疏导等,杜绝冒险蛮干行为,坚决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避免疫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扩散。
五、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精准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各单位要细化实化“五一”假期各类应急措施,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及时科学应对、妥善处置。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事故日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和质量。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