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市局制定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1月11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事件及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需要采取交通运输防控措施或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人员物资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全面提高交通应急防控与运输保障能力。
3、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影响范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响应,协同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门采取交通应急防控措施;通过协同各种运输方式、各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应急资源的快速安全运输。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负责辖区内交通应急防控及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依法依规,措施果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应急体系,制定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确保对事件或可能发生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二、应急组织体系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工作。
(一)、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定期会商研判交通运输行业防控策略;
3、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和运输保障措施等;
4、统筹协调和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组织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市交通运输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
6、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或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协调、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物资中转站设立工作;
8、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运输管理科,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关于交通运输保障相关指示精神并督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
(二)、专项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纪检监察组、公路保通组、建设管理组、道路运输组、水路运输组、应急指挥组、宣传报道组、内部防控组、执法监督组、后勤保障组等11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1、综合协调组
工作职责:负责与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联络,综合协调、组织落实行业联防联控相关措施,组织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议和有关事项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信息;归档相关文件资料;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责任单位:局运输管理科)
2 、纪检监察组
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对联防联控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等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责任单位:市局机关纪委)
3、公路保通组
工作职责:负责公路保通保畅,指导公路运营单位为应急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收费站前广场科学合理设置防控检查点,检查点设置长度应距离收费站安全岛不少于150米,杜绝因防控查验导致站区拥堵、倒灌影响主线交通安全等现象发生,严格做好省界、市界交通管控;指导辖区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服务区、收费站等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4、建设管理组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建设项目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局建设管理科、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5、道路运输组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落实道路客货运场站,客车、旅游包车、公交地铁、出租车、货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运输环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控措施;负责应急运输政策制定、应急运力调配、应急运输证发放等工作。(责任单位:局运输管理科、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6、水路运输组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县市区督促落实航运企业等水运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市海事服务中心)
7、应急指挥组
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责任单位:局安全监督科)
8 、宣传报道组
工作职责: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宣传报道及舆情监测工作;负责拟定交通运输工具、场所宣传标语、疫情防范指南或注意事项,并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9、内部防控组
工作职责:负责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排查,指导其他有关单位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机关区域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局人事科)
10、执法监督组
工作职责:负责查处和劝返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停运的客车、旅游包车、公交、出租汽车(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加大服务区非法运营车辆治理,打击非法揽客、倒客等行为;负责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其他通过营运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11、后勤保障组
工作职责:负责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落实,厅机关人员防控物资发放、防控办公经费等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局财务审计科、局办公室)
三、 预防、预警和报告
(一) 预防
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织机构,督促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大联防联控力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宣传,引导乘客按照联防联控要求有序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出行。
(二)预警
1 、信息收集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行业舆情信息监测和收集力度,密切关注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态势,严格场站、交通工具卫生清洁和通风消毒工作,抓好对影响或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相关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2、 信息处理与预警
收到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要及时会同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发展趋势等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制定应对方案,视情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发布预警,按要求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部署响应措施。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三)报告
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每日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结束。对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事件要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2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断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包括疫情初期处置、人员安置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四、响应与终止
(一)、响应原则
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响应,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的级别。对在客运场站、公共交通、局属单位等重点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
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件发生地之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行业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交通运输领域内发生,并服从属地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分级
发生I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需要市交通运输局采取交通运输应急防控措施、紧急运输保障措施时,或根据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的部署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响应启动程序,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对于同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应不低于上一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III级)及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超出县(市、区)交通运输应急组织协调能力,需要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协调支持的,或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启动II级应急响应,支持、协助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局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县(市、区),指导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级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相关县(市、区),指导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处置措施
1、疫情防控处置措施
(1)、密切关注省内外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及相关操作指南,指导相关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
(2)、根据风险分级精准防控要求,指导涉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管控,其它区域严格执行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通风消毒、控制乘坐率、客运车辆空调使用、留观区设置、发热乘客移交和信息登记等要求,严格落实乘客、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司乘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措施。
(3)、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配合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防控措施,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4)、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配合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等设立查验点,开展查验工作。
(5)、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属地服务区、收费站纳入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强化对服务区、收费站的疫情防控指导,根据需要在服务区设置检测点,并提供相关服务。
(6)、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实名制购票、验票制度,配合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人员追溯工作。加强客运站人员、货物中转场所检查力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查验工作。
(7)、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及相关指南要求,落实好货运车辆、场站消毒、通风和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等措施。
(8)、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冷链物流运输有关防控要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从严冷链物流运输从业人员防护、严格运输装备消毒,落实单证查验和信息登记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样本采集、冷链货物运输车辆及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检测工作。
(9)、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防控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0)、指导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指导其他局属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2 、运输保障措施
(1)、及时调整和健全市、县级应急运输队伍,确保应急运力储备充足,应急储备运力必须符合车辆技术状况好、驾驶员思想过硬、业务素质高的要求,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运送及时、准确到位。
(2)、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储备足量大巴车,完成转运车辆改造,每辆车配备2-3名司机,做好培训演练;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工作。
(4)、保障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优先购买客票;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5)、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通《应急运输通行证》申领渠道,保障紧急运输车辆优先快速便捷通行,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协助做好相关紧急运送工作。
(6)、发生规模性疫情时,督促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指导公交、出租车(含网约车)、客运等企业车辆有序停运。
(7)、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装卸货物前后根据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选配思想稳定、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保证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避免夜间行驶和长距离行驶;
进入涉疫地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涉疫地区后,应立即对车辆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8)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医护人员、农民工、学生等重点群体运输服务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疫地区确诊病例和密接人群的转运保障工作,监测道路客运、城市交通等运输情况,及时协调道路客运需解决的问题。
3、保通保畅措施
(1)、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一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坚决纠治未经批准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对非本地车辆人员一律劝返等行为,做好公路网保通保畅工作。加强收费站运行管理,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优先便捷快速通行。
(2)、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和出行引导,配合公安部门加大现场交通管控力度,保障顺畅通行。
(3)、发生规模性疫情后,指导涉疫地区健全"样本检测+闭环管理"运行机制,强化从业人员上岗保障,设置暖心驿站等方式,保障物流末端配送最后"100米"畅通。
(4)、指导县(市、区)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或变相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或限制交通运输服务运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
(5)、向社会统一公布受理运输受阻投诉电话,建立12328+三级调度机制。省市县三级调度机制与12328热线深度融合,24小时接诉即办,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办理结果,保障路网畅通。
(6)、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四保"(保生产经营、保物流畅通、保政策助力、保防疫安全)企业白名单,对重点企业货车司乘人员实行"白名单"管理。
(7)、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筹建应急物资中转站,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启用,保障重点物资安全有序中转运输。
4、宣传教育措施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道路运输经营者、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船、场站、服务区、收费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按属地要求,提醒旅客乘车、船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响应调整与终止
局领导小组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等级、交通运输厅相关应急响应等级、不同类别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五)、善后处置
1、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防控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
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机构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交通运输领域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配合政府转运医护人员或隔离人员、通行证使用、行业疫情防控、物流保通保畅等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3、奖励抚恤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参加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给与工伤、抚恤或烈士扬等相关待遇。
4、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相应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征用补偿
事件结束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参与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与合理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话、视频会议、应急通信车和现有网络平台、信息系统,实施交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处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协调联动等工作,保障与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等部门信息对接顺畅。应急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值守,保证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畅通。
(二)、应急运力保障
完善全市公路应急运力储备,保障公路等运输设备的征调和统筹调拨,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三)应急通道保障
保障辖区综合运输大通道通行顺畅、高效统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分层分级、科学精准开展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和国省干线、省(市)界等通道管控措施;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因疫情等突发事件确需限制交通运输服务运行,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报批。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所辖区域交通运输中断及紧急运输受阻时得到快速恢复,保障重要场站、公路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
(四)、应急政策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下各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政策,完善应急政策保障体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属地实施应急运输保障政策,如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物资人员优先便捷通行、公开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领渠道、应急物资运输所用车辆延期年审等政策。
(五)、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综合或专项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通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和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委、市政府省及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备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交通运输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