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姚殿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道路限高杆设置方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强化信息共享,确保路线规划合理”问题。我市公路上合法保留限高设施108处(96处由铁路部门审批),其中,国省道9处、县乡道55处、村道44处;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无限高设施,依法保留义马市5处(可升降)。保留的限高设施均按照《河南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公示牌及警示标志,以上公路限高设施信息均在交通部管理系统中进行关联和公示。经与部公路保通保畅信息管理系统技术部门建议沟通,下一步拟在部公路局制作的微信小程序“前路无限”中设置“合法设施地图查看”功能,通过腾讯地图查看合法限高设施信息,实现限高信息数据的共享。
关于“调整优化“限高杆”限制高度,探索科技赋能,确保应急救援通行需求”问题。设置限高设施应符合《河南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管理制度(试行)》第二章 设置要求“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县道二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不得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第九条 县道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及乡道、村道,在不影响通村公交和消防、救护等各类应急车辆通行需求的前提下,按本制度规定经审批备案后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高度(宽度)标准由审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留通村公交、救护、消防通道的必须具备可升降功能,非预留通村公交、救护、消防通道的具体功能配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限高设施,但为保护道路、桥梁、涵洞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通行各种机动车的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高设施的,其高度不得低于4.5米。2.在通行小客车的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高设施的,其高度不得低于3.5米”的规定,对违反“六个必须”标准设置的限高设施将坚决拆除,以确保通村公交、卫生救护、消防救援等车辆正常通行。
关于“增加警示标志和绕行提示,提高限高杆的识别度和安全性”问题。按照《河南省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管理制度(试行)》中规定,除依法纳入铁路建设规划的限高设施外,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限高设施,必须在设置设施地方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设置标准、设置目的、设置依据及设置、管护、审批、监督单位和相关联系电话等信息,还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限高设施应设置黄黑相间的立面标记,夜间应具有反光性能,与限高设施配合使用。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要求对新增的限高设施上加装反光条,以便车辆在夜间或雨天能够更加明显地显示限高杆的位置和高度。对依法设立的限高设施,审批部门要通过网站公示限高设施信息及限行车辆绕行方案。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