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文书用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文书用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文书用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9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文书用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豫交文16号)文件精神和《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印鉴管理制度》,为保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用印仅适用于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办理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听证、行政指导。
第三条 以市局名义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规范用印:按照执法案卷归档规范统一为A4纸制作(右上角统一编号、右下角标注“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字样,颜色:红色)(附件1)。执法文书用印应填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用印申请表》(附件2),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上报,局法规科、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加盖“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章(启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后,应当在系统执法文书中统一加盖“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电子印章,并严格用印流程)。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文书印制使用计划,填报用印申请。明确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核销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台账,加强对执法文书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交通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法制审核,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第七条 局法规科加强对市局执法文书用印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作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用印编号试样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用印申请登记表
附件1:
(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用印编号试样)
0000000(七位数红色编码)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专用
附件2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用印申请登记表 | ||
单位(公章):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用印份数及编号起止 |
用印份数: (大写) 份 |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意见 |
签名: | |
局法规科意见 |
签名: | |
局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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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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