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8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四)项规定的数额的;
(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市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主持,局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参加。局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人和具体案件承办人员、法制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市支队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市支队提出、局法规科组织。经市局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市支队具体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市支队法制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三)市支队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进行集体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局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对重大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六)集体讨论记录由市支队负责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阅读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经过集体讨论取得意见一致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参会行政负责人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案件承办人员将集体讨论记录原件附案卷后继续履行处罚程序。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应经市支队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市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市支队案件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