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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5起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28 14:59 来源: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春运启动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全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出行环境。现将近期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情况公示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杨**违规收费

2024年02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三门峡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称:杨**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D3**08的巡游出租车不按表显收费。经调查核实,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三门峡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杨**不按计价器显示结果收费。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对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 的行政处罚。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2024年02月1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三门峡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称:2024年02月15日18时39分豫MD3**50号车在德馨苑小区门口拒载。经调查核实,贾**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的规定,对贾**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李**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024年02月07日11时24分,三门峡市卢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卢氏县莘源西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MD1**7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确认该车登记人李**,从卢氏县城载客4人前往卢氏县范里镇,每名乘客收取10元费用,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驾驶员当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涉嫌非法营运。经调查核实,李**实施了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对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2024年02月19日15时09分,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依法在灵宝市亚武路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张*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TL**8的巡游出租车进行了检查,确认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2024年2月14日18时08分从灵宝市某口腔诊所到灵宝市八一路中段运送乘客尚先生的过程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经调查核实,张*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的规定,对张*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2024年02月02日15时01分,三门峡市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渑池县韶州路渑池一高附近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高**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MTC**8的轿车进行了检查,确认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义马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检查,车上共有驾驶人员一名,副驾驶乘客一名,该车驾驶人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未打表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义马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对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网络预约车)汽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