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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全省营运客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切实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现将近期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一、定制客运经营者未开展线上售票案(周口市商水县)
2026年10月1日,周口市商水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大车少座”小型客车排查整治工作安排,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商南高速出口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所属豫Q5***6定制客运班线车辆为大通牌“大车少座”小型客车,该车核载9人、实载19人,其中2名乘客未通过定制客运网络平台下单。经调查核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实施了未依托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售票的违法行为。商水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豫Q5***6“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予以扣分处理。豫Q5***6车辆驾驶员张某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新乡市)
2026年8月23日,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赵某伟驾驶的豫GK***3中型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违规从八里沟景区拉载8名乘客。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赵某伟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同时,将违法车辆纳入河南省重点车辆监控清单、抄送保险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监管。
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南阳市南召县)
2026年9月23日,南召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景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N***7的小型客车搭载6名乘客,从郑州前往南召,约定费用每人150元。经调查核实,景某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南召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景某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经营。同时,将违法车辆纳入河南省重点车辆监控清单、抄送保险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监管。
四、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商丘市)
2026年8月21日,商丘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所属皖HA***8客车,核定座位数为48座,实际座位数为51座,另有4个座椅加装了木板、12个座椅安装了腿托。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名下所有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改装车辆。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南阳市)
2026年7月30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阳市宏晟运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负责人米某未建立并实施危货车辆交通违法动态监控信息分析制度,未对动态监控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违法信息后续处置记录缺失;未常态化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动态监控违规问题未组织专项督查,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经调查核实,米某实施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8月7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米某罚款3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企业进行约谈并下发《行政合规建议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违规经营案(新乡市延津县)
2026年9月4日,延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陈某男驾驶河南正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豫G***8中型客车,从长垣市载运24名乘客到延津县,约定费用为一天800元,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延津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河南正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该公司豫G***8“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驾驶员陈某男诚信考核均予以扣分处理。
七、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鹤壁市)
2026年8月22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宋某超驾驶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所属鲁PA***5省际旅游包车,执行聊城市至大同市旅游包车运输任务,该车实载旅客38人,其中17名旅客不属于包车合同约定的乘车人员。经调查核实,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实施了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八、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郑州市)
2026年9月20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接违法抄告函反映,中国石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属豫A9***V车辆实际驾驶员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载明驾驶员不一致。经调查核实,2026年9月13日,豫A9***V危货车辆电子运单载明驾驶员是田某超,但实际车辆驾驶员是沈某伟。9月24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中国石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该公司豫A9***V“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予以扣分处理。
九、网约车无证营运“一案双罚”案(许昌市鄢陵县)
2026年2月2日,鄢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明驾驶豫KDH***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某台球俱乐部拉载乘客前往龙苑小区,车费通过平台结算。经调查核实,豫KDH***0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具备网约车营运资质;滴滴平台向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派单提供营运服务。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陈某明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车辆纳入河南省重点车辆监控清单、抄送保险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监管,并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平台公司已清退豫KDH***0车辆。
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平顶山舞钢市)
2026年7月2日,舞钢市交通运输局接到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移交案件,反映驾驶员李某亭于2025年10月15日驾驶豫DDT***8号巡游出租汽车搭载两名乘客至寺坡一马路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弃车逃逸,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李某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调查核实,李某亭实施了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舞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李某亭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至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资格管理和培训教育,禁止驾驶员私自转包经营。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鹤壁市)
2026年8月25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淇滨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违法信息抄告,对鹤壁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豫FA***5车辆应于2026年5月31日进行检验检测,但实际完成检验检测日期为2026年7月2日,鹤壁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8月25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鹤壁众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信息抄告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提前提醒企业、车主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十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范、要求案(南阳市)
2026年6月23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接省厅道路运输领域“大起底”排查工作组交办线索,对南阳宛东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豫R05***D车辆进行调查时发现,6月18日该车在途经省道S205线运营过程中,未实行一人一座,存在乘客、乘务人员站立乘车行为,违反南阳宛东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南阳市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中“运营车辆途经国、省干线公路、县乡道路,实行一人一座,禁止乘客、乘务人员站立”的条款,执法人员当场向南阳宛东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车辆动态监控视频抽查方式复查核实,该公司仍有跨县运营车辆在国省干线、县乡道路行驶时未落实“一人一座”要求,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范、要求。7月16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南阳宛东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指导,下发《行政合规建议书》,督促落实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加强线路车辆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