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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07 10:49 来源:局运输管理科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程序及材料

  办理备案的企业,请根据受理条件和要求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区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市区备案地点为: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大桥收费站西侧三门峡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二楼出租汽车服务科。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申请资料应在指定位置或醒目位置加盖租赁企业公章后提交。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四、备案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 0398-2805009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