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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07 08:40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2025年1月1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没有建立危化品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交通运输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双重预防机制风险管控未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对三门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气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案

2025年2月2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违法涉路施工信息,依法对X038县道实施行政检查发现,三门峡***气有限公司因铺设输气管道设施,在X038县道行车道下方擅自占用公路开挖基槽埋设管道。经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确认,挖掘公路长度200米、埋设管道孔径0.2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规定,对三门峡***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公司未按照规定变更备案案

2025年2月1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在小微客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3台车辆未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违规从事租赁经营业务。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对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门峡*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路线行驶公路案

2025年3月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呼北高速公路官道口服务区对于**驾驶的津C**780/津H**81超临挂6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通行线路为二广高速豫鄂界至312国道河南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该车载运大件不可解体物品,未按许可路线行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规定,对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年3月2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信息,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运营行为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2月27日,车辆卫星定位轨迹显示,其名下6台货车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2025年3月2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没有按责改内容进行整改,监控人员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对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仍未及时纠正并记录存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规定,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七、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5年3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的车辆异常行驶卫星定位信息,对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名下豫M**620客车,包车牌载明3月4日至3月7日运行路线为三门峡市至永济市,该车在此期间擅自驶入焦作市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八、郑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5年3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对郑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驾驶的豫A**23V/豫A**75超临挂车现场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豫A**75超临挂车无《道路运输证》。该公司违规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郑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九、苏**驾驶豫V**D21号小型轿车故意不交纳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3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豫V**D21号小型轿车故意不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苏**于3月11日驾驶该车从郑州绕城高速惠济收费站领卡上站,在行驶连霍高速公路途中私自遮挡变更车牌号为豫V**D2E,从三门峡西收费站闯关下站。经大数据对比核实,上述两个牌号车辆在同一时间为同一台车。苏**遮挡变更车牌号,导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自动识别功能无法正常工作,故意不交纳车辆通行费111元。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采用下列手段,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四)以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苏**作出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111元;处补交通行费5倍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伍元整(¥555.00)的行政处罚。

十、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5年3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12328交通运输热线投诉豫M***568出租车违规运营调查取证确认,2月9日,驾驶人刘**驾驶该车在高铁南站载客送往黄河路途中,未经乘车人同意擅自搭载他人乘车。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