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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市***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车牌号为豫M***6学等4台教练车教练员,在科目二场地教学培训时未随车及现场指导,违规从事教学培训,属于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三门峡市***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业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5年8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9国道K1362+200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三门峡***业有限公司因实施住房建设项目,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硬化路面铺设地砖,施工面积15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业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陕州区货运源头单位三门峡***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F***3、豫MF***2号4轴罐式货车,于7月22日在其拌合站载运混凝土,车货总重分别为35.15和35.35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31吨的限定标准出场站。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山西***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5年8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停车区对韩**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27/晋M***9挂6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山西***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M***9号集装箱半挂车登记外廓尺寸长度为13.95米,实际测量长度为17.7米,该公司擅自改装营运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山西***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8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查处的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确认, 三门峡***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豫MDT***0号网约车驾驶人秦**签订聘用协议,秦**从业资格证2024年9月22日被注销,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洛阳***车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路线行驶公路案
2025年8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服务区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牌号为豫CS***7/粤S***7超临挂6轴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洛阳***车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通行线路为二广高速公路洛阳龙门收费站上站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豫冀界,该车载运大件不可解体物品,未按许可路线行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洛阳***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七、山西***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2025年8月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崤山路体育馆处对山西***游客运有限公司晋MN***0号旅游客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包车路线为运城至威海,驾驶人王**驾驶该车从三门峡载运31名乘客前往威海,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山西***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5年8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停车区对山东***运输有限公司焦**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5***H/鲁Q***G超临挂6轴货车现场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鲁Q***G超临挂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山东***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冯**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案
2025年8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投诉的豫MD***26号出租车违规运营调查取证确认,8月9日,驾驶人冯**驾驶该车在温塘五彩城载客1人送至天鹅湾西区,未打表收取乘客6元,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冯**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三门峡***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5年8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灵快道辛店村路口对宁**驾驶的三门峡***车运输有限公司豫MC***6号4轴货车执法检查并调查核实,该车载运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因篷布加盖不严致使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