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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8 09:57 来源:局法规科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三门峡市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实施部门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一)发现违法事实后对案件初审核查

(二)符合处罚条件的立案处理

(三)依法调查取证

(四)审查调查结果

(五)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六)作出决定,不予处罚的,告知当事人并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结案归档

七、办理期限

普通程序90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交通运输监督电话∶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