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压紧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按照省厅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一)落实监控人员数量配置、培训及岗位职责要求。各单位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动态监控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标准,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确保监控人员熟练掌握动态监控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监控平台系统操作和报警信息处置分析等,并经运输企业考核合格后上岗;专职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并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处理到位。
(二)加强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监控。各单位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自建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分路段超速行驶的限值,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行为;做好抽烟、接打电话、未系安全带、分神打瞌睡、摄像头扭转遮挡等各类主动安全报警信息核查处置;加强对不上线车辆的日常监测,严防车辆脱离动态监控。
(三)健全落实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调整完善企业内部动态监控制度,对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明确通报批评、经济惩罚、停车学习、解聘等处理措施,并在运输行为结束后及时处理完毕;定期分类统计各类动态监控信息环比情况,报警信息未明显下降的,应进一步调整完善企业相关制度,提高制度有效性和适用性。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对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安排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厘清道路运输企业与第三方监控企业职责边界
(一)审慎选择第三方监控企业。各单位要指导运输企业充分评估第三方监控企业服务能力,择优审慎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控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出现履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的第三方监控企业,要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并终止合同,解除合作关系。
(二)明确合同约定内容。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平台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形式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各单位要督促指导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控服务的运输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双方责任分工,明确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提醒纠正、报警信息处置分析、重点问题车辆和驾驶员事后处理等具体工作职责,同时在合同中列明监控车辆范围、监控人员数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运输企业不因委托而改变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做好双方工作衔接配合,坚决避免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控服务后对企业动态监控工作“不管不问”;第三方监控企业接受委托后,要严格履行监控职责,切实与运输企业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监控服务职责。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第三方监控企业设置固定办公场所,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加强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加强报警信息研判,定期开展统计分析,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问题车辆、驾驶员及时向运输企业反馈,协助完成隐患问题处置整改。
三、落实落细行业管理部门动态监管责任
(一)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结合实际,抓紧研究起草我市动态监控工作考核细则,分类细化运输企业和第三方监控企业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车辆入网、上线、轨迹完整、数据合格、超速、疲劳等技术指标及第三方监控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执法机构和运输服务机构参加,定期到辖区内运输企业和第三方监控企业检查指导动态监控工作,重点检查专职监控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监控平台系统功能、报警信息处理、动态监控工作制度建立落实等内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执法机构严肃查处;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对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要及时抄告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向辖区内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警示。
(三)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各单位要深化拓展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和属地信息系统应用,重点对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线路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脱离动态监控运行、危货车辆有通行记录无电子运单等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加强对运输企业自行监控工作及第三方监控服务的信息化监管,实现监控人员在岗在位、动态监控报警及时处理、分段限速执行情况等的监测分析和核查整改,切实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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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