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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秦*擅自挖掘公路案
2025年9月29日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与上阳路交叉口西侧辅道处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秦*因实施三门峡***劳务有限公司集中供热管网维修项目,组织人员操作机械擅自挖掘公路1.755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秦*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5年10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查处的车牌号为豫M***17等5台小型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核实,上述车辆均在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和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10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豫ME***7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经称重设备检测和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718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36180kg,超限率116.71%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市***贸有限公司故意少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10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服务区对阿克苏市***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30(临牌)/无牌挂6轴货车调查取证确认,孙**驾驶该车从江苏沛县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站,行驶至连霍高速渑池服务区卸载挂车,驾驶牵引车就近从义马收费站以3轴标准交费下站后,从310国道返至新安县西收费站上站,再次驶入渑池服务区牵引挂车继续行驶,利用“甩挂”行为故意少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610元。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阿克苏市***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610元;处补交通行费3倍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元整(¥183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输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案
2025年10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没有按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未处理车辆动态监控报警信息,对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处理率低于90%。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案
2025年10月2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货运源头企业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车辆装载货物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于9月22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没有按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未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台账档案,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七、灵宝市***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灵宝市***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豫M***55号(临牌)出租车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潘**驾驶该车长期载客往返于灵宝至三门峡,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灵宝市***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八、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5年9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管理平台推送的车辆异常信息通报,对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55号客车,包车牌载明9月18日至9月24日经营路线为三门峡至山西平遥,卫星定位显示无行驶平遥记录,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九、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0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对豫MD***83号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张**驾驶车辆通过巡游方式在卢氏县城招揽1名乘客,收取乘车费50元送往三门峡市区,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张**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刘**途中甩客案
2025年10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12328交通热线乘客投诉的豫M****63号出租车载客没到目的地被驱逐下车行为调查取证核实,10月12日,驾驶人刘**驾驶该车从大唐电厂载运1名学生及行李送往灵宝实验高中南门,未按照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服务,雨中行驶至东门要求乘客下车,违规途中甩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