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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11月8日—1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执法决定 | 执法机关 | 处罚日期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0006号 | 渑池县安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08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0004号 | 三门峡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08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0003号 | 三门峡鑫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08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6002号 | 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09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9043号 | 张*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0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6001号 | 河北飞闪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0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9042号 | 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0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9044号 | 曲**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1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1002号 | 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分公司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2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9046号 | 卫**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3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7001号 | 蒙城玖赢运输有限公司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许可不一致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3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02005号 | 三门峡青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3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5001号 | 三门峡市华晨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4 |
豫三交罚字(2025)第1107001号 | 车** | 故意不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处以壹万壹仟柒佰叁拾叁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4 |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1110009号 |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 2025-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