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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9 08:39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

2025年12月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省道244线(王大路)路段增设的平交道口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三门峡***业有限公司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旅游景区两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分别为13.4米和8米,影响公路安全通行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5年12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K819+100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太阳能光伏板),距公路用地15米,占地面积16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车**故意不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11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对车**名下蒙K***57/黑M***6挂6轴货车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于11月12日载运货物从吉林省扶余南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站,行驶至连霍高速三门峡收费站闯卡下站,故意偷逃通行费3911元。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车**作出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3911元;处补交通行费3倍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叁元(¥11733.00)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市***土运输有限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案  

2025年12月1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土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超限运输行为调查取证核实,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为6台,其名下被查处的超限运输货车占公司车辆总数16.67%。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五、出租车客运经营者范**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案

2025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晋MD***92号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驾驶人范**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以预设目的地方式联系乘客上车后再取消订单,线下收取乘车费,长期载客往返于运城至三门峡,违规从事定线运输。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范**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案

2025年12月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抄告信息对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三门峡至芮城班线客车多次出现未按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运行,违规从事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七、蒙城***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许可不一致行驶公路案

2025年11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豫陕界服务区对王**驾驶的蒙城***输有限公司皖SF***7/P**0号超临挂6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车载运风电预制舱,《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车货总高4.3米,实际车货总高4.58米,车辆及装载物品与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蒙城***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5年11月1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停车区对汪**驾驶的河北***流有限公司冀D1***6/冀D***3号超临挂6轴货车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冀D***3超临挂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河北***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11月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运输有限公司豫ML***0号货车违反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车有高速公路通行数据而无卫星定位信息,执法人员前期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该公司没有按责改内容进行整改,在不能保持在线状态下仍安排该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十、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5年11月1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12328交通运输热线投诉豫MD***96号出租车违规运营调查取证确认,11月13日,驾驶人刘**驾驶该车在陕州路载客送往康乐家园途中,未经乘车人同意擅自搭载他人乘车。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