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济源市***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5年9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0国道张茅乡路段对群众举报豫U***00/豫U***3挂6轴货车涉嫌违规从事危险品运输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济源市***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该公司由驾驶人单**驾驶该车载运液碱(8类危险品),在运输途中没有配备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济源市***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市***驶员训练学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9月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驶员训练学校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学校豫M***8学号教练车教练员,在科目二场地教学培训时未随车及现场指导,违规从事教学培训,属于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三门峡市***驶员训练学校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中***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5年9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呼北高速公路k964+600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通信设施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中***有限公司因实施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公司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通信铁塔、基站机房),距公路用地19.3米,占地面积9.0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贰仟陆佰元整(¥2600.00)的行政处罚。
四、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刘*以预设目的地方式从事定线运输案
2025年9月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晋MD***89号出租车在非指定区域揽客行为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刘*驾驶该车通过微信朋友圈以预设目的地方式发布出行信息,长期载运乘客往返于芮城至三门峡收取乘车费,违规从事定线运输。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运城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5年9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运城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晋MB9**3号6轴货车超限运输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于7月13日载货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收费站,经人工车道称重设备检测车货总重72.58吨,遂擅自倒出人工车道,另使用套用的晋MJM**9号小型车辆OBU设备,通过ETC车道驶入高速公路。经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重67.68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49吨的规定,超限18.68吨,超限率38.12%。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运城市***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陆佰元整(¥36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年9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危化货运企业三门峡***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H***2号危险品运输车电子运单填写地址与实际行驶路线不符,违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七、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9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管理平台推送车辆异常信息通报,对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77号客车包车牌载明8月18日至9月1日,经营路线为三门峡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9月4日卫星定位显示行驶于甘肃省,违规从事客运包车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八、三门峡***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5年9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示范区执法检查发现,豫MC***6号4轴货车行驶中装载货物撒落路面。经核实,该车所属三门峡***输有限公司,驾驶人张*驾车载运矿粉行驶公路时,没有采取加盖篷布护网等措施,造成货物散落扬撒,污染公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运输行为责令现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1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对市***车运输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其名下豫ME***3号货车有高速公路通行数据而无卫星定位信息,该公司在不能保持在线状态下,安排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十、李**使用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甘棠南路对豫MD***18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李**使用**打车司机端APP接单载客收费,现场出具的网约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2025年5月,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