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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13 08:12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河南***能源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6年1月1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K830+350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河南***能源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充电桩及太阳能光伏板),距公路用地10米,占地面积1020.9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河南***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程**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电缆案

2026年1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K735+300处公路用地范围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程**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组织人员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光缆管道,长度240米。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市***输有限公司故意少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

2026年1月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抄告信息,对三门峡市***输有限公司所属豫MC***1/豫G***9超挂8轴大件运输车辆涉嫌偷逃通行费行为调查取证确认,2025年9月25日,郭*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服务区内卸载大件挂车,驾驶3轴牵引车从三门峡收费站下站后,又从市区牵引一辆3轴平板空载挂车从三门峡东收费站以6轴车型上站,再次驶入三门峡服务区内卸载平板空载挂车,牵引大件挂车继续行驶至甘肃省柳园北收费站以6轴标准交费下站,故意少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1030.2元。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1030.2元;处补交通行费3倍罚款,人民币叁仟零玖拾元陆角(¥3090.6)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市***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2026年1月2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有限公司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规定,部分行驶车辆动态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或处于遮挡状态,监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未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改要求进行整改,监控人员仍未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定,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五、南京***流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许可不一致行驶公路案

2026年1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灵宝西收费站对南京***流有限公司苏A8***0/苏A***6号超临挂8轴货车涉嫌超限运输行为调查取证核实,驾驶人毋**驾驶该车在马鞍山市运载风电机舱前往中卫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车货总质量为90600千克,灵宝西收费站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52000千克,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南京***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筑材料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6年1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三门峡***材料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放行豫M***09,豫M***70号4轴罐式货车载运混凝土出场站,车货总重分别为52.98吨和58.36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31吨的限定标准。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七、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2025年12月2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两客一危”车辆抄告信息对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豫M6***9号客车参加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八、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对豫MD***02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田**驾驶该车使用哈*顺风车打车软件一日内接单7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田**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苏**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案

2026年1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的豫MD3***0号出租车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确认,1月16日,苏**驾驶该车在**平台接单后,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接送乘客,并私自取消订单。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苏**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十、陈**在公路桥梁下取土,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案

2026年1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呼北高速公路916+600西半幅处巡查发现,陈**在公路桥梁下操作机械进行取土,从事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规定。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为增加耕地面积,擅自操作机械到公路桥梁下取土,尚未造成公路桥梁损坏及影响公路畅通,在听取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后,立即停止取土作业并恢复原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