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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公布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9 11:41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靖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许可不一致行驶公路案

2026年4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西停车区对靖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苏M2***1/鲁Q***4号超临挂7轴货车涉嫌超限运输行为调查取证核实,驾驶人李*驾驶该车在格尔木市载运大件不可解体货物前往济南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车货总质量为99000千克,经检测核实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54150千克,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不一致,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靖江***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6年3月2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三门峡***凝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当日放行超限超载的豫M6***8、豫ME***0、豫MG***7、豫M6***2号4轴罐式货车载运混凝土驶出场站,车货总重分别为35.42吨、33.58吨、36.28吨、32.78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31吨的限定标准。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凝土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案

2026年4月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312线湖滨段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于**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经现场勘验,长度280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榆林市***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年2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对董**驾驶的榆林市***有限公司陕KH***1/陕K**1挂号6轴危险品运输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从榆林市载运柴油送往三门峡市,未按规定制作危货运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榆林市***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案

2026年3月1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三门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张**驾驶豫M***56号客车违规参加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马**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6年3月3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对马**名下的豫A1***V号4轴载货车辆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马**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6年3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查处的晋MD***81号小型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核实,该车在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和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八、三门峡***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2026年3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办理备案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未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改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6年3月3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抄告信息对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DS***8号小型普通客车批准行驶线路为三门峡至芮城,该车改变规定行驶路线,违规从事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十、苏*使用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五原路对豫MD9***3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苏*驾驶该车使用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规从事网约车接单经营。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苏*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