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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0 08:22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闫**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6年5月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在崤山路铝厂转盘处对鲁GB***0号客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闫**驾驶该车在三门峡载客12人,商定收取乘车费1500元送往商洛市,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汽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26年5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汽车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从业人员61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河南***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4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学校豫M***7学号教练车教练员,在场地教学培训时未随车及现场指导,违规从事教学培训,属于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6年5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有货车52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34人,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五、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平路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豫MD***6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收取运费,运载1名乘客从高铁南站送往黄河医院,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孙**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2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对豫MD6***8号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张**驾驶该车通过电话联系3名乘客,收取乘车运费送往夏县,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张**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七、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寇*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案

2026年5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对晋MD***66号网约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寇*驾驶该车通过微信联系3名乘客送往运城,以预设目的地方式长期载客往返于运城至三门峡,线下收取乘车费,违规从事定线运输。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以预设目的地等方式从事定线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寇*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八、山西***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2026年5月2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河路对山西***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MA***8号客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车客运许可班线为运城至菏泽,在三门峡无配客站点,擅自招揽13名乘客乘车,违规从事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山西***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九、三门峡***贸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2026年4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三门峡***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于当日放行超限超载的沪A05***A/鲁R***6挂6轴货车载运石粉驶出场站,车货总重为110.30吨,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重49吨的限定标准。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徐州***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6年5月27,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渑池停车区对谢*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N***5/苏C***2挂5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徐州***流有限公司苏C***2号集装箱半挂车登记外廓尺寸长度为13.95米,实际测量长度为18.6米,该公司擅自改装营运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徐州***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