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交通执法信息公示 > 文章详情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05月10日-05月16日)

发布时间:2025-05-21 08:29 来源:市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执法决定

执法机关

处罚日期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09044号

杜**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豫三交罚字(2025)第0503001号

三门峡市晟鸿砼业有限公司

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以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5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11006号

刘**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4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10004号

包头市盛伟物流有限公司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4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09043号

张**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3

豫三交罚字(2025)第0509002号

张**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以叁仟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3

豫三交罚字(2025)第0509004号

杨**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以叁仟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3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13001号

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3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10003号

三门峡大鹏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以壹仟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2

豫三交简罚字(2025)第0509042号

石*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以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