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市**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挖掘公路案
2025年6月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244线巡查发现,市**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公路开挖基坑埋设排水管道。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挖掘公路98.28立方米,已损坏公路路基并危及公路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滴**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5年6月2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查处的车牌号为晋M2***D等5台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调查取证核实,上述车辆均在滴**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和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滴**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5年7月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陕州区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2025年5月、6月份有4名从业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学习登记档案台账造假,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案
2025年5月3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209 线K1385+300M处巡查发现,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实施市**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挖掘坑槽。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埋设电缆管线距公路用地12.5米,长度88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5年6月1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示范区路段对李**驾驶的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豫MF***8号4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车货厢登记外廓尺寸高度为3.16米,实际测量高度为3.36米,该公司擅自改装营运货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许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案
2025年6月2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312线巡查发现,许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埋设管道长度为130米。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许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七、三门峡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豫MD***28号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擅自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宁**驾驶该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三门峡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八、郑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外廓尺寸超过国家限值标准案
2025年6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在仰韶大道东段对郑州**物流有限公司豫A3***P/贵A***4号超临挂5轴货车执法检查并现场勘验确认,驾驶人张**驾驶该车在郑州载运小型汽车送往重庆,车货总高4.6米,总长32.2米,外廓尺寸超过国家限值标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郑州**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玖佰元整(¥2900.00)的行政处罚。
九、灵宝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
2025年6月2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取管理平台车辆行驶轨迹异常信息,对灵宝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豫M1***8班线客车批准线路为文峪金矿至三门峡,该车擅自改变路线,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灵宝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出租汽车驾驶员王*取得的从业资格证,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案
2025年5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晋MD***39号出租车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王*取得的从业资格证未经所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驾驶该车载客前往山西省新绛县,违规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