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21年度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21年度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门峡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三双随联席办〔2021〕6号)精神,强化道路客运领域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三门峡市2021年度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8月20日
三门峡市2021年度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出行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强化源头治理、协同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62号文件)精神,通过开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履职信息的高效互通、共享共治,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凝聚监管合力,提升监管质效。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和内容,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规范有序原则。建立健全“两库”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部门联合监管程序和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协同高效的原则。统一组织、分工合作、协同推进,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责一致、机会均等、规则平等。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范围比例
2021年8月30日前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道路客运(含班线客运、旅游客运)的市场主体。
1.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尚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门峡)查询梳理和汇总,联合抽查比例为100%。
2.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联合抽查比例为100%。
(二)确定内容清单
严格依据权责清单,科学优化整合联合监管事项和内容,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客车登记注册、转籍、报废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市场主体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为重点,细化联合监管内容。
1.交通运输部门:(1)道路客运市场主体、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许可情况;(2)实名制购票查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驾驶员“五不两确保”承诺、乘客及行包安检等运输经营行为情况;(3)车辆例检、安全告知、出站安全检查情况;(4)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情况;(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执行及责任落实情况;(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违规告警信息处理、管理及使用情况。(7)包车牌发放、管理、使用情况;(8)从业人员岗前、日常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2.市场监管部门:道路客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
3.公安部门:(1)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所属“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会商机制落实情况;(2)对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客车,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执行国家《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标准》情况。
4.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旅行社、导游与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及委托人员签约车辆、人员营运资质情况。
(三)组织联合检查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参与,逐一实施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按规定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市区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人员名单,并派送至各监管部门,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市区联合检查具体实施工作。
(四)抽查结果
1.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分为以下10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认定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省工作平台。
2.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后, 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
3.结果运用。部门联合监管中查处的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要坚决做到公示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惩戒到位。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查实后要立即予以查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要求其变更经营范围。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罚,纳入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对安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必须上限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车辆和从业人员一律纳入信用监管,落实惩戒措施。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8月26日-9月6日):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组织、制定机制、细化方案,确定抽查内容和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二)实施阶段(9月7日-9月21日):严格对照抽查内容清单,根据确定的抽查对象,履行告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组织现场联合检查,及时在相关媒介公示检查结果,按要求填写《道路客运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1),及时将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河南)上传信息。
(三)总结阶段(9月22-9月30日):对“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梳理工作亮点和作法,认真查找工作短板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填写《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附件2),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升道路客运领域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在道路客运领域首次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行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在法定时限内将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督促问题企业整改落实,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密切部门协作。要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将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和非法经营行为纳入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及时发现和查处突出违法行为和问题,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
(三)畅通信息渠道。要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专项简报信息,突出工作亮点,梳理存在问题,报告工作进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规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创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信息的汇集和上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晋 鑫 电话:2817988
邮箱:smxjtfz@126.com
市 公 安 局 :郭超莉 电话:13939830767
邮箱:smxjjjgb@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董向军 电话: 2802260
邮箱:ssjxxgjbgs@126.com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宋国强
电话:2169180
邮箱:smx2169002@163.com
附件:1、道路客运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2、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
总表
附件1
道路客运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 |||||
执法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人/负责人 | 地址 | ||||
检查单位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交通运输部门 |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公安交管部门 | |||||
文化旅游部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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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道路客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 |||||||||||||||||||
单位 | 抽查户(车)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令改正 | 立案查处 | 函告许可部门 | 移送司法机关 | 列入异常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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