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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答复
仝韶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排查恢复提升工程损毁道路筑牢农村交通普惠共享根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排查,提案中反映的“施工致道路中断”、“生产路损毁严重”等问题,其根源主要在于高速、高铁、修路架桥等工程建设过程。依据《公路法》及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此类问题应遵循 “谁施工、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相关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铁路投资公司等)是修复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根据《农村公路条例》、新修订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市级公路行业管理单位,主要履行行业指导、养护监督、技术培训等职能,不具备直接对县乡道路进行行政执法的权限,难以跨部门直接牵头协调涉及高速、铁路等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道路修复工作。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工程性道路损毁问题,我们虽然无法直接牵头开展行政性排查,但将立足行业指导职能,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一、深入开展路况调查与数据支撑。
年度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正在推进中,重点核查路面破损程度、路基沉陷状况、通行安全风险等数据,建立问题台账,为属地政府开展精准修复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利用农村公路路况数据库,对路网内因工程项目施工造成损毁的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协助核实提案中涉及路段的原始状况,确保修复工作有据可依。
二、强化技术指导与修复标准规范。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损毁道路的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标准支持,指导各县(区)因地制宜确定修复方案,确保修复后的道路满足相应的技术等级和通行安全要求。在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技术巡查,对修复质量进行抽查,确保修复工程达到规范标准。
三、发挥路长制优势,强化日常巡查与监管。
依托全市已建立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体系,指导各级路长加强对涉路施工路段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现因施工造成道路损毁、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要求各级路长第一时间上报,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施工责任单位落实“谁施工、谁修复”的主体责任。
四、推动源头预防与长效机制建设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提前谋划、源头预防”建议,我们将积极推动各县(市、区)农路管理部门建立涉路工程的全链条管控机制。一是在工程立项阶段,探索将农村道路影响评估纳入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二是在工程施工阶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道路保护责任制,规范临时绕行方案;三是在工程验收阶段,将道路损毁修复情况作为验收合格的前置条件,确保“工完路畅”。
排查修复工程损毁农村道路,虽然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我中心将以此次提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职责边界,推动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责、乡镇落实、村组参与”的四级联动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