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带上车“三品"目录
禁止携带上车“三品"目录
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便捷、有序"的乘车环境,践行"以人为本,旅客至上,安全第一,服务优质"的服务理念,全力抓好防范"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站上车。“三品”就是指易燃、易爆、危禁品。
“三品”包括以下十大类物品:
一.爆炸品,如雷管、导火索、炸药、鞭炮、烟花、发令纸(打火纸)等;
二.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松节油、油漆等;
三.易燃固体,如硫磺、油布及其制品等;
四.压缩气体类,如打火机气体、液化石油气等;
五.自燃物品,如黄磷等;
六.毒害物品,如砒霜、敌敌畏等;
七.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臭氧水、苛性钠等;
八.放射性物品;
九.大型犬、宠物猫等,导盲犬除外;
十.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刀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毒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交通部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旅客都应无例外地接受车站值勤人员对危险品的检查”。旅客携带任何行李(包)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