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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周文成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收到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要求卢氏县交通运输部门尽快核实情况。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安排专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现场核查,您反映的卢氏县官坡镇兰东村G344至碾盘组道路,已于2006年实施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路面宽度达到脱贫攻坚道路标准要求。因受到洪涝灾害侵袭,造成局部路面出现破损和脱落现象,但基本可以满足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不影响百姓出行。碾盘组现在常住户数不足二十户,实施改建目前没有政策支持。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已将该路提升改造项目计划向上级部门提出了申请,现还没有得到批复,故暂时无法实施改建。下一步,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将继续向上争取,一旦有相关政策后,将立即实施改建。
2023-12-15 11: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