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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2 08:58 来源:市执法处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近期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水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营运、水上交通、工程质检、安全监督领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4年3月12日11时4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信息,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车牌号为豫MJ**28班线客车批准的行驶线路为三门峡汽车总站至渑池县义昌村,该车多次改变途经路线,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王**未持有合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案

2024年3月31日16时4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沿线执法检查发现白色快艇在黄河冯佐段通航水域航行。经调查取证确认白色快艇所有人王**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未持有合格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擅自操作船舶在黄河通航水域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8日9时54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处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ME**01非营运性质小型轿车所有人杨**,通过微信与乘客取得联系,驾驶该车在卢氏县载客2人,与乘客商定每人收取乘车费50元,目的地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渑池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ME**55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年4月11日18时5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国道310线马家店超限检测站东300米处执法检查发现,渑池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ME**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崔*,从三门峡陕州区硖石乡庙沟村载运矿石前往开曼铝业有限公司行驶途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公路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渑池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山东**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H1**89\鲁H**00超临挂6轴货车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2024年4月17日11时07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服务区执法检查和现场勘验确认山东**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H1**89\鲁H**00超临挂6轴货车驾驶员**,载运大件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长17.5米,车货总宽3米、超限0.45米,车货总高4.7米、超限0.7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行驶公路。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山东**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4月18日10时02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处执法检查发现陕西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陕AW**33福田牌非营运性质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冯*,通过朋友联系,驾驶该车在渭南市大荔县黄河广场处载客44人,商定共收取乘车运费2200元,目的地是三门峡市黄河湿地公园。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九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陕西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案

2024年4月18日10时02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西收费站处执法检查发现陕西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陕AW**33福田牌非营运性质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冯*,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从事载客运输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规定,对*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山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4年4月30日12时43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汽车站处执法检查发现,山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晋ML**9的旅游包车在站区揽客,经调查核实,该车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张*有从业资格证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三门峡载运21名乘客到郑州,从事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山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日10时5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门峡火车站处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MA**56非营运性质小型轿车所有人任**,通过滴滴软件平台以顺风车方式向1名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在平陆县南坡村处乘车,目的地是三门峡火车站,经调查核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日10时50分,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三门峡火车站处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MA**56非营运性质小型轿车所有人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通过滴滴软件平台以顺风车方式向1名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