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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10起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06 09:16 来源:市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蔡**违法超限运输案

2024年8月31日,蔡**所属豫M**321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G310线(K867+100M)非现场执法点,经称重设备检测和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056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39560kg,超限率127.61%。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2025年1月3日,对蔡**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豫M**H29号8座小型客车故意不交纳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1月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豫M**H29号8座小型客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于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10月6日期间,利用高速公路优免政策,冒充免费车辆行驶免费车道,在河南省内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上下站通行16次,故意不交纳车辆通行费1792元。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1792元;处补交通行费3倍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柒拾陆元整(¥5376.00)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5年1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路段对张**驾驶的豫D**153/豫D**17挂6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豫D**17挂货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外廓尺寸宽度为255CM,实际车辆外廓尺寸宽度为270CM,擅自改装增加外廓尺寸15C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平路对田**驾驶的豫MD***71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2024年10月13日,驾驶人田**通过朋友介绍与乘客取得联系,现金收取乘车费15元,从陕州区苍龙湾社区载客1人送往三门峡市区。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规从事载客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田**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五、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2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对豫MR**17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收取费用,搭载1名乘客从天鹅城酒店送往高铁南站,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2025年2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0国道交口路段对赵**驾驶的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豫M***56号货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该公司超期90日以上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杨*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5年1月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路段执法检查,发现豫MH**98号4轴货车行驶中装载货物撒落路面。经核实,车辆所有人杨*驾车载运铝石行驶公路时,没有采取加盖篷布护网等措施,造成货物散落扬撒,污染公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运输行为责令现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对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通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时间行驶公路案

2025年1月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观音堂收费站对杨**驾驶的宁AL**27/宁A**62挂5轴货车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宁夏**通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从安徽省开始通行时间应为2025年1月6日12时58分,但该车载运挖掘机于1月6日12时53分已行驶至连霍高速观音堂收费站。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规定,对宁夏**通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党**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5年2月1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调取监控设备记录发现豫MD***15号轿车于2025年2月16日15时2分在高铁南站招揽乘客乘车。经核实,车辆已取得网约车运输证,驾驶人党**持从业资格证驾驶该车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十、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2025年2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12345政府热线投诉,有乘客反映在乘坐豫M****95出租车没到目的地被驱逐下车。经核实,2025年2月14日,驾驶人王**驾驶该车从黄河路载客送往陕州区,未按照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服务,中途停车要求乘客下车,违规途中甩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对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